法制網訊 記者 潘從武 通訊員 黃勇琦 “以前重大責任事故罪的犯罪主體為工廠、礦山、林場等範圍較窄,對於實踐中大量存在的個體開礦、無證開礦(如小煤窯)或包工頭等無法追究其刑事責任,現在刑法中《重大責任事故罪》的犯罪主體增加了對這些人員的追責。”11月24日,新疆烏魯木齊市新市區人民法院法官告訴記者。
  近日,烏市一工人李某在幹活時被坍塌的牆體砸死,包工頭張某被追究重大責任事故罪,這是在我國《刑法》修正後,烏市首例包工頭被追究該罪的案件。
  2014年3月底,並不具備建築資質的張某承包了一翻新自建房的工程,隨後雇佣李某施工。同年4月18日,因施工現場的回填土對牆體產生較大的側壓力,導致牆體坍塌,將李某砸死。經鑒定,李某死亡的原因為巨大外力暴力致嚴重顱腦損傷死亡。遂公訴機關以張某涉嫌重大責任事故罪,向法院提起公訴。
  法院審理查明,張某對犯罪事實無異,並向死者家屬賠償損失,得到了被害人家屬的諒解。
  法院審理認為,張某在不具備建築資質的情況下承攬工程,在施工中又違反有關安全管理規定,雇佣工人違章冒險作業,致一人死亡,其行為構成重大責任事故罪。因其自願認罪、悔罪,並賠償了死者全部損失,具有從輕處罰情節。法院判決張某犯重大責任事故罪,判處有期徒刑一年,緩刑一年。  (原標題:工人被砸死 包工頭被判“重大責任事故罪”)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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